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钢研高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任选举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成员由
公司投资及战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证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建议,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
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期限。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
数不足2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
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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