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特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经理层人员或经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上述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经理层其他成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违反第四、五条规
定选聘的经理人员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包括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根据需要,设立总经理
助理若干名,由总经理聘任。选聘经理人员时,应当听取股东和职工对候选人的
意见。
第八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
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
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
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的意见;
(三)积极实施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增
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不断改善企业
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和职工队伍的素质,逐步改善
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工资方案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决定除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
目;
(十二)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债权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六)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业务等文件;
(十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对总经理负责。按照经理
层成员的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在分管范围及授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
签发文件、主持工作。
(二)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人员对其下列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发生与公司利益有冲
突的行为;
(四)利用职权行贿受贿获取的其他非法收入;
(五)侵占公司财产;
(六)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他人;
(七)私吞公款;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决定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决定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安排其亲属担任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十四条 经理人员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设立,分别承担日常行政事务、产品营销服务、采购供应、产品开发、生产组织、
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综合管理、投资管理等职能,建立精干高
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每周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人员、
董事长参加,在总经理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审议决策公司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沟
通信息、通报情况、研究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请审议的事项等。需要时,可通知
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决
议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建立专业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研究、决策、协调某
项专业管理的具体事项。专业例会和临时会议由职能部门召集,分管的经理人员
主持,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召集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
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
总经理助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人员时,应事先由公司政治部进行考察,并征
求公司党委的意见后,由总经理决定任免。推荐到控股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担
任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人选,应由公司政治部考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离任,由公司委派审计组或委托中介机
构进行离任审计。
(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生产经营日常费用的支出,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经综合平衡和审核,
提交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列入计划,各部门负责人本着降低消耗、严格控
制的原则审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财务支出及特殊费用开支,
应由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批权限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公司《提供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区分不同担保
对象、担保额度,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由
总经理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在
担保期内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贷款到期应及时督促贷款人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相关文件存档。
(四)项目投资工作程序:
公司的项目投资,应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行政办公
会议审议,申请立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根据投资额的
大小,决定进行专家评审,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然后由总经理或授权代表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督
人,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
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
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
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
监督,定期向分管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
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
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公司对于重大交易项目管理、资产购并与出售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
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订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经理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报酬实行年薪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发展的要求,决定对经理人员的考核
指标和考核方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代表经理层成员与董事会签订
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同,根据考核结果对经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经
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其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具有法
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人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
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除历史原因外,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公司董
事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
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
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
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