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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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
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
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在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
买入后六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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