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21: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行
为,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
工作评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
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
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
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苏常柴A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