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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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
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三年以
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公司应
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
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
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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