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
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
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投资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
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行政办公会结束后,相关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均应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
报告。如果该事项为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亦应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报告人应当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的报告: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
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者下降50%以上;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
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告人应当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获悉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
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合同的报告: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
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的金额占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
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决定解散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足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
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
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
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
料的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人有责任提供专
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
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