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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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已经董事会 202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如有),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
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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