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激励考核管理,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短中期发展规划,并参照同行业、
地区上市公司薪酬,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市场薪酬水
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创造、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与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其主
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照其他可类比的上市公司相关
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工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
标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绩效工资、个人业绩奖)
,
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兼职津贴和员工福利组成。
( 一)基本工资: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能力每月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
定报酬。
(二)年度绩效:是根据岗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等业绩达成情况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浮动报酬,具体工作责任目
标、考核周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绩效工资金额、绩效考核实施等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考核。
(三)个人业绩奖包含超额奖和项目奖(或特殊贡献奖)
,其中超额奖是以每年
度预算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为基数,当实际经审计金额超过该基数时,计发超过基
数部分一定比例的激励金,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项目奖(或特殊贡
献奖)是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给予当年度完成创新项目或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个
人或团队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四)兼职津贴:是指兼任分子公司其他职务,根据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所领
取的津贴。
(五)福利:是指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向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公司依法
代扣代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按照任职单位的规章领取报酬,且
由兼职单位支付费用。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的,当年基本工资按任职
时段发放,绩效工资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事项,不
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
年度经营业绩等考核结果,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等的发放,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负有重大过错;
(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对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严重过错;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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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