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
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
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
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
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 四 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将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 五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
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
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
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交易管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
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
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在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领导
下,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及额度建议、产
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投
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方案由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制定报董事长审核通
过后执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
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
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
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
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
况。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
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
与资金账户关联。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
户。
第十六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证券投资专业
团队中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
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对证
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
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
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
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
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
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
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
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
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
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
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
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
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
定及合同进行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
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并报告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及跟踪管理,控制风
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如发现违规操作情
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
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对未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运作不规范,
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后果及具体情
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在
提高投资收益和防范投资风险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公司将酌情奖励
相关人员。
第七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负责人,
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
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若擅自泄露公司证券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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