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72,225,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6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3,379,7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9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8,845,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1,048,34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8,845,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80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75,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2%;反对 39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7%;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7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3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15%;反对 396,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7%;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7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4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0%;反对 389,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1%;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6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34,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9%;反对 40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9%;弃权 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1%。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6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3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4%;反对 396,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4%;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72,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40,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7%;反对 393,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1%;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5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24,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1%;反对 39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2%;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7%。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9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63,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21%;反对 356,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弃权 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7%。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8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5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8%;反对 369,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2%;弃权 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82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8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5%;反对 359,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9%;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89,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5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76%;反对 393,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6%;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7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41,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7%;反对 404,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0%;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9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5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3%;反对 388,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4%;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7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47,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10%;反对 402,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2%;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8%。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5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18,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8%;反对 391,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19%;弃权 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3%。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2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39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74%;反对 40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7%;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侯燕玲律师、王佳琪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