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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5-1648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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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45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
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大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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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的 57.886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年 12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320,690,469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7312%。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9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4,797,93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4.15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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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43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24,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1%;反对 35,500 股,弃权 15,9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2,14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735,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 44,800 股,弃权 17,300 股。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5,424,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11,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6%;反对 37,400 股,弃权 26,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45,433,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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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0,237,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271,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0,242,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27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280,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28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283,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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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40,281,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40,281,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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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
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