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新材: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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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大成榕律字第 1321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55-57 号三迪中心 37F-38F(350004)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 city, Fujian Province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关于冠城新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城
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冠城新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路 5 号冠城大通广场 1 号楼 C 座三层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关于冠城新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84人,代表股份合计
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东3名,所代表股份共计12,834,37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9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
表股份519,780,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8.12%。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冠城新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总表决情况   529,564,351    2,364,726     685,684
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关于冠城新材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健
                    经办律师:     陈   伟
                              陈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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