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规定,对锦华新材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事项进行审
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
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
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5]1710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266.6667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
行价格为 18.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2,900,006.05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3,754,025.53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549,145,980.52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 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 49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8,935,000.00 元,扣除不含税
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5,454,023.5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3,480,976.41 元。募集资金
已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68
号)。
综上,公司 IPO 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3,756.6667 万股(含超额
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681,835,006.0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 累计投入募
序 投入进度
募集资金用途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调 集资金金额
号 (3)=(2)/(1)
整后)(1) (2)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
设项目
合计 59,300.25 879.15 1.48%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衢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
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 19730101040023486 20,539,000.00
有限公司
支行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衢州市衢化支行
合计 106,070,703.94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 IPO 存在超募资金,由于
尚未确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因此存在暂时闲置情况。
三、前次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会审议。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低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
办理相关事宜。保荐机构已出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金额为 5.2 亿元,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开立募
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
告》。
四、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期限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有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
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期限
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
调整后: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期限
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如该期限内公司已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期限,则授权的使
用期限自动顺延至公司已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存续期满之日。
《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期限,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变化,调整后的期限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要求与调整前
一致,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华新材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锦华新材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锦华新材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淼 廖来泉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