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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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
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防范和规
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银行办理的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
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
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
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
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
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
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亦需遵守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等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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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
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
限。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CFO)、首席执行官
(CEO)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批;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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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金融办公室: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
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
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为责任人。
 (四)企业管理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企业管理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企业管理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金融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
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采购及销售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有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金融办公室用于汇率
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金融办公室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金融办公室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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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融办公室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金融办公室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金融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分析,梳理应对方案,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
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金融办公室
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企业管理部认真履行监督职
能,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以专
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
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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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高于”、
                             “至少”,都含本数;
                                      “过”、
“少于”、“低于”、“多于”、“以外”、“过半”、“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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