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迎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迎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核公司
上,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
逐项论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
项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规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浙江迎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
体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可有效
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四、关于公司《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审核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完善现金分红
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本次发行的方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行
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