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 景谷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
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
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目 录
四、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0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
本报告书 指
情况报告书》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
重组报告书 指
书(草案)》
景谷林业、上市公司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周大福投资、交易对方 指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
标的股权
标的公司、汇银木业 指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上市公司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周大福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汇银
指
产重组、本次重组 木业 51%股权
华创证券 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亚超评估 指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5)1600438
《审计报告》 指
号)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股权涉及唐县汇银木业
《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 51.0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
(2025)第 A232 号)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唐
指
交易协议 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 年 7 月 31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上市公司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周大福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汇银木业 51%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汇银木业不再纳入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标的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周大福投资协商确定。
根据亚超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25)第 A232号),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31
日,汇银木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930.69万元,评估增值率106.81%,汇银
木业51%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2,004.65万元。
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确定的评估值,周大福投资与上市公司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周大福投资以现金式支付对价。在标的股权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周大福
投资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标的股权转让款。
为尽快推进交易进程,周大福投资就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已作出如
下承诺: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周大福投资将在标的股权交割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标的股权的转让款。
(三)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周大福投资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期,标的股权过渡期的损益都由周大福投资享有或承担。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前,上市公司承诺未经周大福投资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上市公司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或用标的股权进行抵押、担保等。
(2)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标的股权或用标的股权对外投资。
(3)上市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资产
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 40,605.27 2,429.24 38,902.18
上市公司 92,298.06 24,481.52 44,703.40
指标占比 43.99% 9.92% 87.02%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
净资产额为准;
注 2: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为 2024 年度数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数据;
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均取自其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综上,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达到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
应财务数据的 50%以上,本次交易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周大福投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已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就本次交易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周大福投资,实际控制人均为郑家纯先生。本次交易未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二)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根据汇银木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汇银木业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2025 年 9 月 24 日以邮寄、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汇银木业少数股东崔会
军、王兰存发送了股权转让通知,并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股权转
让公告,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对向崔会军、王兰存邮寄股权转让通知的内容
及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
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崔会军、王兰存已超过 30 日未进行回复,视为放
弃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的汇银木业 51%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情况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汇银木业股东名册,使标的股权在
股东名册中记载为周大福投资名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尚未完成。根据《重大
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因标的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拒不配合、司法机关/行政
机关对标的股权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等情形,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办理或延迟办
理的,不影响本次交易交割的完成状态。前述情形不会影响本次交易交割的完成
状态。
(二)交易对价收付情况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在标的股权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周大福投资应当
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标的股权转让款。
为尽快推进交易进程,周大福投资就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已作出如
下承诺: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周大福投资将在标的股权交割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标的股权的转让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周大福投资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向上市
公司支付 13,336.60 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银木业成为周大福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
企业法人,除《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另有约定外,汇银木业原有债权仍由汇银木
业自行享有,原有债务仍由汇银木业自行承担;汇银木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之
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景谷林业根据原收购协议所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崔会军、王兰存进行业
绩补偿的权利及原收购协议中约定的景谷林业一切特殊权益均已移交由周大福
投资享有。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汇银木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景谷林业尚未偿还的
全部债务合计 6,836.88 万元,已由周大福投资在 2025 年 12 月 19 日偿还。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
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根据汇银木业的股东会决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景谷林业原提名的董事叶正
达、吴关牢及监事汶静不再担任汇银木业相应职务,由周大福投资重新提名汇银
木业相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景谷林业任职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
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司对上市公司的全部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的少数股东崔会军、王兰
存存在对标的公司 52.50 万元的资金占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从上市公
司剥离,上述事项形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将得到解决。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不存在景谷林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
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景谷林业与周大福投资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得到满
足,相关协议事项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事项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正常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
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主体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 景谷林业与周大福投资应继续履行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
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 各方继续履行《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各项承诺;
(三) 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股权存在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对上
市公司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华创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易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转移已经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
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更外,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银木业不存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各项
承诺均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易相关方按照其签署的协议及承诺全面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后续事
项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中伦律师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
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
“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
(二)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实质完成,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本
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转移已经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
(三) 景谷林业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 除汇银木业原由景谷林业提名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更外,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不存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五)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景谷林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景谷林业与周大福投资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已经生效,交
易双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
各项承诺均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 标的股权存在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除此之外,在本
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其签署的协议及承诺全面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后
续事项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纸路 201 号
电话: 0871-63822528
传真: 0871-63822528
联系人:陈旭滢
三、查阅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 www.sse.com.cn/)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
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