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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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平 台
(https://www.bse.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33),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滨
大道3667号融智工业园2号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ZHOU ZEQI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15:00-2025年12月19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
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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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9人,代表股份40,232,3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232,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232,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232,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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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