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园 A2 栋厂房 4 楼强达电路会议室。
会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5 人,代表股份 50,774,900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47,500,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9 人,代表股份 3,274,800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1 人,代表股份 4,698,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424,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9 人,代表股份 3,274,80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议案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5%;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5%;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9%;反对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璐、袁普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