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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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99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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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 47,500,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177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9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274,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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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01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698,9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40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 1、议案 2.01、
议案 2.0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50,7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 %;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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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 %;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 %;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 %;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 %;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5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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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0,7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5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
同意 50,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 %;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
同意 50,7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 %;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9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
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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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8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8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8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50,7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反
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8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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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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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99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刘 璐
袁 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