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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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
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
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
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
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
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
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
一)下午 3: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03 人,代表
股份 2,133,835,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8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116,488,6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2
人,代表股份 58,505,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8,7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
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1 人,代表股份 17,346,9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93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0%;反对 2,2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弃权 67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604,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15%;反对 2,228,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94%;弃权 672,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91,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356%;反对 2,2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8%;弃权 1,0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91,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56%;反对 2,223,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8%;
                           弃权 1,0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6%。
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204,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3580%;反对 2,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6%;弃权 1,0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204,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80%;反对 2,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6%;
                           弃权 1,0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4%。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859,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5%;反对 2,2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弃权 7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529,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37%;反对 2,261,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58%;弃权 71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6%。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879,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5%;反对 2,2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弃权 7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549,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80%;反对 2,23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9%;弃权 71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
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
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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