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5-109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
刘剑 董事 499,900 1.00% 北交所上市前取得
陈劲锋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0 1.20% 北交所上市前取得
邓宏华 高级管理人员 21,167 0.04% 北交所上市前取得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 计划减持
计划减持 拟减持
东 数量占总 减持 减持 减持价格区 拟减持
数量 股份来
名 股本比例 方式 期间 间 原因
(股) 源
称 (%)
自本公告披露之 不低于发行 北交所
刘 不高于 集中 个人资
剑 124,975 竞价 金需求
后的 3 个月内 除息) 取得
陈 自本公告披露之 不低于发行 北交所
不高于 集中 个人资
劲 0.30% 日起 15 个交易日 价(经除权 上市前
锋 后的 3 个月内 除息) 取得
邓 自本公告披露之 北交所
不高于 集中 根据减持时 个人资
宏 0.01% 日起 15 个交易日 上市前
华 后的 3 个月内 取得
(一) 单个主体拟在 3 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 1%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刘剑、陈劲锋在公司上市前作出的承诺如下: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
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
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
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
承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股东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 减持股份合规性说明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未
披露的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要求。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
等情形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该计划实施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
确定性,也存在该计划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在实施减
持计划期间,将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五、 备查文件
《陈劲锋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刘剑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邓宏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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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