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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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5-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滚动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持有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
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上述已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户机构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该结算专户仅
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仅限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甲方正
常经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
得超过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甲方承诺在“结算
专户”进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转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或续期,并通知丙方。甲方现金管
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
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
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函
证、现场获取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现场调查方式)、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结算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结算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结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结算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结算专户中支取或认购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结算专户的支出或认购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结算专户大额支取或认购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结算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至结算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保荐机构发
生变更需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须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自本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变更后的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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