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性与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
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在综合分析经营现状、项目投资计划以及现有融资条件等
因素的基础,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
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最终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2,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
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决策程序
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再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