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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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79 号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52,407,018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165,138,681
股)的比例为 31.735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 人,代表股份 732,774 股,占公司在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4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2,150,8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11%;反对 22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69%;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20%。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若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
已依照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