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5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司会议室
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91,67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6.8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1,35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6.63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32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32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32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1687%;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1687%;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4.1687%;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157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157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157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670%;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5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1,354,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410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1,354,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407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幸黄华律师、林彤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