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5-088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128,296,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1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8,040,29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56,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16,23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6,353,762 股,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25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36,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47,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6107%;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24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
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4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1.1011%;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3%;
弃权 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6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