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实施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管理体
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全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和谐社
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
(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负责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
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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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向董事会汇
报及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 ESG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之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
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审
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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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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