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 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原高管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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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5-119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或“公
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云刑
终 213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总
     林艳和       其他
                    经理,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贺元       其他   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
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
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年8月27
日至2022年3月11日,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被告人贺元,违反生物谷财务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
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
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转至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
泰”)、将子公司资金转至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深融资”),银丰泰和国深融资在收到后通过国深品牌管理(云
南)有限公司、深圳资联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金沙江投资
提供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
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
  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主动申请归还占用资金人民币6200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对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提供的账户内的人民
币6200万元进行冻结。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
被告人林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背信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贺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百万元;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200万元发还生物谷,继续追
缴被告人林艳和违法所得退赔生物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断,林艳和、贺元所犯罪行涉案金
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
损等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刑事裁定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如公司收到冻结在案的人民币
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林艳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已冻结金沙江投资6200万元,
并判决发还生物谷,公司将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以明确刑事
冻结款项后续返还公司的实施路径;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等,
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起诉相关主体,要求返还本金并赔
偿资金占用损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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