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 沪硅产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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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5-075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140 号),
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210,5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110,440,713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9.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4,999,989.7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位情况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26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
议案》,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近日,公司与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
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交易“指甲方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负责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邵闳洋、周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上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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