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3353号
致: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刊登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
从斌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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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6,585,875 票,占公司股份的 51.6028%。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在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中,无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为议案(1),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国创(北京)新能源汽车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创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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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79,605,73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44%;
反对47,8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79,7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9,8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95.9489%;反对47,8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5187%;弃权79,7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2.5324%。
以上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