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15: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5-01-01-05
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亚时代
中心 180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88,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的 44.41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0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9,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中所列明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出席,不涉及现场投票的监票、计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53,515,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395%;反对:570,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3%;弃权: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5,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0.4691%;弃权: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4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目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