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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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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县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互联
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
数据,
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694,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
的 64.3835%。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00,000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3,674,417 股。下同。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 1.01 至 1.0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
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2.00
至 3.03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