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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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渤 海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
                                               -2-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3)62 号文件批准,以募
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63879。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77 号文件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1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3490000 股,于 1993 年
币认购的内资股 2610000 股,于 1994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TIAN JIN BOHAI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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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3004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045,21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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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积极进取的姿态,把公司建
成以高科技为先导、多功能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为社会提供优质
的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确保全体股东获得最大的投资
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
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气)物
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
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开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销售;集
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平面设计;
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
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
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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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
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纸
制造;纸浆制造。
       (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出版物复
制;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
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
制品生产;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
开发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其持有的
国有资产折合成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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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10,045,216 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0,045,216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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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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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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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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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有效的身
份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依规予
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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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
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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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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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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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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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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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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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
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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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
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
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
配合、默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要求公司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但转
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
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
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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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2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 21 -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 22 -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 23 -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 24 -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25 -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 26 -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27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28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 29 -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股东会上就有关
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会逐一说明。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
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30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 31 -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32 -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一百条 为有效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坚持建强公司党组织不放松,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
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
称党委)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履行党的纪律
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中专职
副书记 1 名),纪委书记 1 名及其他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产生或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兼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党组织成员,在决策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体现党组织意图,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
  第一百零三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 33 -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
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
作,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
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
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坚持
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
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
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
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 34 -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党组织研
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
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
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要求。公司
                 - 35 -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严格把关,重点看决策事
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是否坚持制
造业立市和“天津+”的改革原则,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
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
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程序。前置
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一般
要经过提出动议、制定建议方案、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会议
前沟通、董事会会议审议时落实组织意图等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的通知、
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36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37 -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 39 -
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40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进
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公司
由董事会承担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 41 -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职工工资分配;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 42 -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董事
会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作出决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43 -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44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45 -
联人的,可以免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披露。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 46 -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公司将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
事项;
                    - 47 -
  (二)关联交易标准: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 48 -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八)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 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3 日通知的时限,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 49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签字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 50 -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
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立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分类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
件、授权事项的决策责任等,并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监督,视情
况及时调整。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 51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 52 -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53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
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
                 - 54 -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六)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独立性条
件,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
事因触及本款前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 55 -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56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特
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 57 -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58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 3 名以上,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
                   - 59 -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6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会议选举
产生,任期与本届董事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6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6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决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
织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63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 64 -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65 -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合并会计报表中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不进行现金分红情况。若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
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
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 66 -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程序: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调整公司分红政策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
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 67 -
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 68 -
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 69 -
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话、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 70 -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71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和《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72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73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74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 75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76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
                 - 77 -
 (一)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 78 -
附件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充
分发挥股东会这一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和职能,促进公司高效、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 79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 80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 81 -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82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召集人,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 83 -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 84 -
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 85 -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 86 -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
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87 -
  第三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 88 -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 89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90 -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
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
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91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载明事项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92 -
附件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
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
经理层作出决定。未经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
会、经理层不能决策,确保党委作用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
都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章 需要党委会前置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由相关
业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考察论证,通过党委相关部门
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以党委会决议或其他
                  - 93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进行反馈,再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
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
构。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 94 -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
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指导、检查和评
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部门向
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
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 95 -
务所及其报酬,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1/3 且至少
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八)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 96 -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置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金融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行
使职权,保管董事会和金融证券部印章,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与投资者、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之间的事务,负责办理董事会授权
办理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人员协助
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金融证券部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97 -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金融证
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金融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98 -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金融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 99 -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 100 -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授权的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 101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独立董事出具
书面认可意见后,提案方可提交讨论。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等情形,以致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 102 -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金融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金融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 103 -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董事
会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作出决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4 -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105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106 -
联人的,可以免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披露。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 107 -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 108 -
一时,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公司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标准:
以上的关联交易;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109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暂缓表决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金融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110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金融证券部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 111 -
务。
     第四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
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制定
修改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 112 -
附件 3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
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
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
求,从严控制,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被授权人。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
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
《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经理层代为行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权,指董事长、经理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
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 113 -
          第二章 经营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重点就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产出租或租入、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核销等事项
授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
不可授权。
     第六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不可授权。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未达到《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九条 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由经理层编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时,由经理层书面说明
原因,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调整。
                 - 114 -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天津渤
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确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完成情况提
出公司年度员工奖励方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由经理层研究
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负责子公司的管控工作,行使股
东权利,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管团队工作进行检查,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层应根据授权开展相关事项的经营决
策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 115 -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由董事会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决策授权事项不包括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上市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仍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高于”包括本数,
                      “少于”
                         “低
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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