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 国机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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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
记审核工作,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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