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
简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的具体规
定参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规定参见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事项存在疑问,或者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
交所咨询,并按咨询结果展开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且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的内容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包括: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信息披
露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
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或上交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确定。
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应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确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该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根据公司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后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
(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报董事会秘书审阅
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报董事长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定
期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
披露及报送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公司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草案;
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
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
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布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若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有疑问,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
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当日或次
日上午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
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
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
核;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临
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
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的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登记、归档及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
理、登记、归档及管理。
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熟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
公开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等进行业务合作时,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该项业务合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以及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等内容,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
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
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
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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