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5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
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
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
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股东权益诉求、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秉承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
重的原则,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一如既往
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
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利分配应严
格遵循以下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
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资金项目除外)。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流
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
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
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者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四、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
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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