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6: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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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因 披 露 可 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 司和 其他 信息披 露 义务人拟 披露的临时 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 同 时说明将 该 信息 认定 为商业 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单位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登记文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必要时可征询相关人员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 者 豁 免披 露 的 相 关 登 记材 料 报 送 山 东 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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