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证券管理监管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
省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定期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按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编制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
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关系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部门,负责收
集、整理有关公司的内外部重大信息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等机构及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等人员,同时也是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
长、董事为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
时,责任人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触及上
市公司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股东关系管理部负责,但内容涉及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应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关系管理部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征求财务等部门的意见,确定定期
报告拟披露时间,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同意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分工,
拟定工作进度,明确定期报告信息材料的收集及提供责任人。
(三)为定期报告提供信息材料的责任人按照部署向股东关系管理部按时提
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四)股东关系管理部根据提供的材料编制定期报告初稿,发给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审阅,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草案定稿后提交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经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系深交所履行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会议决议后,股东关系管理部编写决议公告,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同意后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发生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由股东关系管理部编写
公告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同意后披露。
(三)涉及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报告及针对传闻或媒体报道的澄清报告,
由股东关系管理部编写公告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同意后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履行未公开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深交所网站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关系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工作。公司按
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会议文件的记录和保
管工作。公司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等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的获取和披露,应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年报等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或泄露重大信息,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
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山东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
情况修改。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