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或“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
增值权等)。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
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
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新增或减少)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或报告)
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决定、裁判显示未触及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之日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
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其中因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的减持还需遵
守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如被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将按相关程序予以解聘;如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理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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