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
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充分披露对投资者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
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信息的档案或数据库,建立信息管理
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公司所有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并经审核同
意后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季度
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规则及披
露时限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信息;
(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协调;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在
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
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
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按照《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董事会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 由于工作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该
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甚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公司聘
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任何信息,
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五条 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
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应报告信息范围遵从《上市
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联络人报告的信息
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
否召开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联络人了解应
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联络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相关披露文件在指
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
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
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
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
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直通车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
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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