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 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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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35)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及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於2025年12月19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
及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瓶裝液化石
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
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
於2025年12月19日,上海東方能源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
服務合同,據此,上海東方能源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
服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配送、接裝調試及安全檢查,而上海東
方能源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1–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
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
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由上海燃氣全資擁有。故此,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
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
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
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各項交易及過往交
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或完成,因
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類別時,瓶裝液化
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
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
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於2025年12月19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
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
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氣崇明
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2–
於2025年12月19日,上海東方能源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
務合同,據此,上海東方能源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市區域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服
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配送、接裝調試及安全檢查,而上海東方能
源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承運方: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
            司)
交易內容      : 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瓶裝液化石
            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接
            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
            關服務費用。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瓶裝液化石油氣種類
            分 別約 定 的每 瓶 運輸 服 務單 價 乘以 承 運的 數 量進 行結
            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配送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
            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下預計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
            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3–
付款方式     : 配送服務費用按月按實際結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
           流配送應於每月結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
           運量無誤。大眾物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燃氣崇明
           應於收到發票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服務費用
           到大眾物流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瓶 裝液 化 石油 氣 統一 配 送及 安 全服 務 合同 於 簽立 後生
           效,合同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止。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
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東方能源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承運方: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
           司)
交易內容     : 上海東方能源將其所屬中國上海市區域內液化氣鋼瓶用
           戶配送服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配送、
           接裝調試及安全檢查,而上海東方能源向大眾物流配送
           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4–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液化氣鋼瓶種類分別
            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乘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算。上
            海東方能源及大眾物流配送就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
            服務合同項下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間、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自2027年1月1日至
            超過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4,000萬元及不超過人民幣
付款方式      : 配送服務費用按月按實際結算,上海東方能源及大眾物
            流配送應於每月結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
            運量無誤。大眾物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東方能源
            應於收到發票後三十(30)日內支付配送服務費用到大眾
            物流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於簽立後生效,合同
            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定價政策
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選擇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承運、接裝
及安全檢查服務時,配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參考(1)上海燃氣崇明將向
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
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團將不時檢視配送服務的服
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
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燃氣崇明獲得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
條款或更佳條款。
                  –5–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選擇液化氣鋼瓶配送承運、接裝調試及安全
檢查時,配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參考(1)上海東方能源將向大眾物流配
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
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團將不時檢視配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
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
團將自上海東方能源獲得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
條款。
就上述兩份合同的項下交易,本集團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將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
業條款訂立,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向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所提供。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公司估計,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而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
合同項下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
及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25日期間的年度交易總金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50
萬元、人民幣4,000萬元及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該等年度」)。
於釐定該等交易總金額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1)本集團2026年度瓶裝
液化石油氣的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的該產品運輸量);(2)本集團於該等年
度液化氣鋼瓶的合理預計運輸量;及(3)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各自對於有關
服務的年度需求數量。
過往交易金額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
本集團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等過往同类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2,400
萬元。
                      –6–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東方能源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液化氣鋼瓶交給本集
團配送承運、接裝調試及安全檢查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1,250萬元(當中包括
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本公告日期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220萬元)。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
服務合同的理由
大眾物流配送對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的業務與需求有充分的瞭解,並能以
有效的方式進行溝通。另外,大眾物流配送擁有豐富的運輸配送經驗及專業資質。
因此,董事會認為大眾物流配送能夠有效地向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提供瓶
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及有效地向上海東方能源提供氣鋼瓶用戶配送
服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趙曄青先生除外)認為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
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包括年度上限)乃由訂約各方經公平磋商後達致均由訂約各方經公平磋商後達致,
並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的條款訂立,屬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之利益。
鑑於非執行董事趙曄青先生亦擔任上海燃氣的副總裁,因此視為於瓶裝液化石油氣
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擁有重大權益,並放棄於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會發表
相關意見。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擁有
任何重大權益並因此須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7–
內部監控措施
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規定由核數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外,本公司
已實施或將實施以下內部監控措施:
(1) 本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內部監控措施及政策,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各持續
    關連交易協議的條款及相關定價原則進行。本公司財務部將通知相關部門持續
    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金額,且不時監察是否超出有關年度上限;
(2) 本公司業務策劃行政人員將定期與本集團的價格清單進行比較,確保向上海燃
    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收取的費用至少與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之
    收費的基準及費率相同;及
(3) 監控與關連人士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交易金額(例如本公司與關連人士訂立
    個別協議前,會就交易限額尋求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意見),以確保本
    公司負責報告、監控及處理關連交易的各部門對持續關連交易進行更好的協調
    及報告安排。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本公司亦對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聯營公司
進行策略及金融投資。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為大眾企管,而大眾企管由上海大眾
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其為控股公司)最終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
司職工持股會由個別成員組成,包括大眾企管的僱員、本公司的僱員及大眾交通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代號:
公告日期,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的第一大實益持有人為楊國平先
生,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益9.55%。除上述披露
                      –8–
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間接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
益5%以上的人士。
有關上海燃氣崇明的資料
上海燃氣崇明為於1992年4月18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上海燃氣崇明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詳情請参閱本節「上市規則的涵義」一節所述),主要從事管道燃氣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瓶裝燃氣(液化石油氣)、其他燃氣輸配、銷售服務業務。
上海燃氣崇明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有關上海東方能源的資料
上海東方能源為於1998年9月25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1日
起,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詳情請参閱本節「上市規則的涵義」一節所述),主要從事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燃氣經營;特種設備製造;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
特種設備設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特種設備銷售;非電力家用器具銷售;廚具衛
具及日用雜品零售;商業、飲食、服務專用設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
諮詢、技術交流、技術轉移、科技推廣;貨物進出口;科技進出口。上海東方能源
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有關大眾物流配送的資料
大眾物流配送為於2023年8月3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大眾物流配送主要從
事貨運運輸、包裝服務等業務。大眾物流配送由本公司持有80%股份權益的附屬公
司上海大眾運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持有,因此為本公司之間接附屬公司。有關
本公司單一最大股東的資料請参閱本節「有關本公司的資料」一節所述。
                   –9–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
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崇明
及上海東方能源由上海燃氣全資擁有。故此,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東方能源為上海
燃氣之聯繫人,因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
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
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
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的各項交易及過往
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或完成,因
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類別時,瓶裝液化石
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
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
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
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年度上限」     指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一節所述的年度上限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
             年 3 月 4 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上市(股份代號:1635)
                      – 10 –
「瓶裝液化石油氣   指 由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配送於2025年12月19日訂立
 統一配送及安全     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
「液化氣鋼瓶用戶   指 由上海東方能源及大眾物流配送於2025年12月19日訂立
 委託配送服務      的液化氣鋼瓶用戶委託配送服務合同
 合同」
「大眾企管」     指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1995年3月10日在
             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及
             主要股東
「大眾物流配送」   指 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一間於2023年8月3日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大眾燃氣」   指 上海大眾燃氣有限公司(前稱為上海燃氣市南銷售有限
             公司),一間於2001年1月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上海燃氣」     指 上海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8年12月27日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主
             要股東
「上海燃氣崇明」   指 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4月18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上海燃氣的全資附屬公司
                     – 11 –
「上海東方能源」   指 上海東方能源有限公司,一間於1998年9月25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上海燃氣的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楊國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楊國平先生、梁嘉瑋先生及汪寶平先生;本公司
非執行董事為趙曄青先生及金永生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姜國芳先
生、李穎琦女士、劉峰先生及楊平先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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