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 国芳集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2: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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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国芳工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秦臻律师、蔡雨林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
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人
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均真实有效,资
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
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
路 4-6 号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辉阳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的股东会
签到簿、股东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6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6,44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一进行了表决,议案一至议案二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表决情况:通过。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
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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