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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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
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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