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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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认为公
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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