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
为: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
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
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