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
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
况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
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
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过了《关于收购杭锦能源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以资金
任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杭锦能源”)100%股权。2025年2月24日,
杭锦能源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督管
理局发来的变更登记通知书,上述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
成,中国神华已登记为持有杭锦能源100%股权的股东。鉴于
该项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
所有或者控制,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因而纳入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其
他《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
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