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企华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
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详细核查有关评估事项和文件之后,拟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
的公司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
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
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各标的公司价值进
行了评估,最终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
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作为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其他标的公司选择了资产基础法
的评估结论作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
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
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
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
性,评估机构选择的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合理,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