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煤炭、坑口煤电以及煤化
工等相关资产并于A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项目”)(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
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
法律顾问;
担任标的公司审计机构和公司备考报表审阅机构;
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业权储量估算并进行估值的合资格估算师;
源茂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税务顾问。
除上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券商律师,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山东分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券商会计师。本
次交易聘请券商律师、券商会计师的费用将由中信证券以自
有资金支付。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