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不存重大
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
法》《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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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法院”)作出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京01破5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1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
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
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公司管理人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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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日盛会议室召开。
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东易日盛家
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80,779,2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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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34,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3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2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1人,代表股份
(5)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8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3人,代表股份36,26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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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北京一中院法官、公司管理人代表、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综上,在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召集人具有合法召集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如下: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80,447,86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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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344%。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的表决情况:同意140,028,242票,占出席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99,61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904%;反对269,16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8%;弃权62,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企业
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14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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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盖章页】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