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
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并督促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制度》,将报送对象、报送内容等情况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备。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